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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收賬公司解答公司原股東未實繳出資,亦可能承當彌補賠償職責青海收賬公司解答公司原股東未實繳出資,亦可能承當彌補賠償職責 債權人在訴訟時,除能夠要求公司現(xiàn)股東對公司債款承當職責外,能否要求公司原股東對公司債款承當職責? 人民法院在揚州今天種業(yè)有限公司、戴天梅等危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【案號:(2021)最高法知民終884號】中清晰“在出資期限沒有屆滿前,原股東未實繳出資的景象一般不構成公司法上的出資瑕疵,公司法也沒有禁止未屆出資期限的原股東的轉(zhuǎn)讓行為。但是,任何股東均應依法善意行使其股東權利和職責!薄 如果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交納出資的原股東明知存在侵權之債,為躲避債款而惡意轉(zhuǎn)讓其未屆出資的股權,添加公司注冊資本不能實繳到位的危險,明顯危害債權人利益,該惡意進行轉(zhuǎn)讓行為屬于股東亂用其出資期限利益躲避債款的行為,關于轉(zhuǎn)讓之前的侵權之債應承當相應的法律職責。”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定見,在債權形成于轉(zhuǎn)讓股權之前,且原股東轉(zhuǎn)讓股權具有躲避債款的惡意并危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的景象下,原股東在認繳而未實繳的范圍內(nèi)是需對債權人承當彌補清償職責的。 新修訂的《公司法》不再有前述限制,直接在第八十八條的規(guī)則,只需股東轉(zhuǎn)讓已認繳但未實繳股權而受讓人未如期足額交納出資的,轉(zhuǎn)讓人對受讓人未如期交納的出資就要承當彌補職責。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|